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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协议,未经规定程序确认的超出部分费用; (二)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五)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由政府负担和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七)与住房开发企业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由套内总建筑面积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以一个住房小区或一幢住宅楼核算,单位面积定价成本计算公式为: 单位面积定价成本= 积(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本(元) 经济适用住房总定价成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本表式核算填报开发成本,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规划图、施工图等复印件; (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决)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企业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对于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省物价局将按照价格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调查表(企业上报) 表二: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表(企业上报) 表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定汇总表表四: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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