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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民互市贸易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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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方法规的义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广西暂行规定》规定“家具”属于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中的一项, 但作为负责监管广西境内红木家具主要进口口岸的凭祥海关却为保证关税税源, 禁止红木家具通过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 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假如《广西暂行规定》是一个地方法规, 而行政相对人对凭祥海关该行为不服而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豎起诉, 那么该法院也只能适用地方性法规判决海关败诉。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种类进行规定: 1.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决定的形式, 委托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制定临时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目录, 或由边境各省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申请制定目录, 并规定海关应执行各省区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法规、规章。 2. 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须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直属机构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制定、或向提交本级人大制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目录,以充分维护中央利益。(二) 边民互市贸易运输工具的种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作出规定,个别海关为了控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对运输工具作出了限制, 禁止使用货运机动车作为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广西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带出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商品、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商品以肩挑手提为限。如前文所述, 海关系统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无权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运输工具进行限制。笔者认为,为了控制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配额或者许可证制度, 而非简单的靠对运输工具的限制。三、结语传统的依据海关自设行政许可而进行监管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地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且极有可能出现不利于海关的判决结果。与其到时被动变更,还不如立即着手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海关监管模式,令边民互市贸易的海关监管早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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