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履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二)合同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 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通知期间内, 应当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规章制度。逾期视为甲方同意,合同随即解除。(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即时解除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 1 )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的。(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期满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也可以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 、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 1 )制定裁员方案。( 2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乙方的意见。( 3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 )公布裁员名单。( 5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 、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乙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从其规定。(三)合同终止。 1、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一情形的, 立即终止。 2 、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条件期限届满为止。 3 、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九、其它(一)经济补偿的条件和办法。 1、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