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的沟通联系, 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和市场状况。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信息传递机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涉及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申诉或社会反映时,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贯彻国家有关完善行业信用记录的规定,加强与本级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的沟通, 发挥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信息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实施诚信激励机制。(一) 连续二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 AA A 级的企业,市(州)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推荐其参选省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评比— 10—表彰活动。(二) 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 AAA 级的企业, 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 申请继续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三)支持 AAA 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份超过 50% ) 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 其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四) 各地组织汽车维修招投标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优先推荐质量信誉等级较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参与。第二十三条对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的汽车维修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实施以下行政措施: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企业在 3 个月内整改完毕。(二)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告后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三) 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 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销经营许可, 并向社会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损害企业信誉的, 企业可以直接向考核工作管理机构或其上级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