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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Р(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Р需要重新进行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办理。Р(五)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其申请从事班线许可改革试点线路经营时,予以优先考虑。Р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是指:考核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到期的班线。Р 第十九条对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Р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B级:Р(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Р(二)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属实的;Р(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Р第二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考核工作中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损害企业声誉,经查属实的,将依法给予Р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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