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流程进行交接班的,每次扣除当事人 20元。(九)填写《巡检表》、《交接班记录》、《值班日志》以及工作周报、月报不符合规范,经首次提示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每次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20元。(十)不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巡检作业,或不准确填写巡检记录、弄虚作假者, 每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40元, ;当月发现第二次及以上,按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十一)公司因工作或紧急事务需要,拨打相关人员电话而半小时内无法接通者, 每次扣除被拨打者 20元的工资;每月累计两次无故不听从工作及加班安排的,按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未严格按照《机房进出制度》对进出机房人员和设备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机房出入登记表》,每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20 元;造成一定后果或被机房管理人员投诉的,每次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4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 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100 元,并按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违犯本管理办法“值班安排、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值班工作项目”中的其它条款,每次均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20元。造成一定后果或被机房管理人员投诉的,每次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4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当事人人民币 100 元,并按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上述“考核管理”中的所有扣款金额,均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四十四条、上述“考核管理”项目中的考核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当班班长,第二责任人为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班长负责排班及考勤、考核具体工作,第二责任人负责审核批准。第一、二责任人有弄虚作假或包庇行为的,按当事责任的两倍处罚扣款。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XXXXXXX 有限公司 2010 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