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条例及规定。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10- 第五十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理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 — 98)的要求控制。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五十二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 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 9%, 并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 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 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 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4.5 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 2.5 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6.5 米。(五)人行道道路道沿高度不得小于 0.15 米。(六)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七)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