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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护其健康, 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给于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相同。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即: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 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 解除其劳动合同。(八)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991 年市政府第 32号令)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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