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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2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 7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三、有关事宜(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 30 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二) 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和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和津贴之和。(三)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五)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 试用, 下同)、学徒( 熟练, 下同) 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 3 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六)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七) 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 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 可按本规定执行。(八)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 6 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九)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 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 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十二)本规定从 2000 年1月1 日起执行。(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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