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支部大会须有应到正式党员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 支委会和党员代表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议事会代表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 表明态度, 在此基础上, 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第十二条社区(村) 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社区(村) 支委会和议事会代表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实到会议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在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接近时, 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 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组织决定。第十三条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应认真搞好相关的调查研究, 充分征求广大群众意见, 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支委会和议事会代表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 把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议题、内容、讨论情况、领导意见及议决事项等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和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第十五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第十六条社区(村) 党支部书记和居(村) 委会主任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 每个参会人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或居(村) 委会主任的工作, 接受支部书记和居(村) 委会主任的领导, 支部书记、居(村) 委会主任和社区(村) 两委成员都应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 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十六条支部书记或居(村) 委会主任要精心组织、指导两委决议、决定实施,如发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政人大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