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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3 |  大小:338KB

文档介绍
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小于等于 9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 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第二十七条 24 米以上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间距以及24 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24 米以上公共建筑与 24 米以上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 建筑面宽小于 40 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40 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 2. 东西向布置, 建筑面宽小于 40 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 40 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二) 24 米以上公共建筑与 24 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20 米。(三) 24 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 l3 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 150 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 150 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150 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 150 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40 米。 2. 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33 米。 3. 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二) 150 米以下超高层建筑与 150 米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30 米,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 2. 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 3. 超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 米或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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