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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整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9 |  大小:281KB

文档介绍
备以下条件: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②应为人类所认识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④须具有独立性,一般不能脱离主物(3)行为: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最普遍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①作为是主动、积极的行为,既有合法也有违法的作为②不作为是消极、不做的行为,也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P53)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卫生监督机构:权利:①公务权:行政、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权;②许可、命令和决定权;③违法依法制裁权。义务:①管理性义务;②服务性义务;③接受监督义务。相对人:权利:①许可申请;②监督;③权检举、起诉和申诉;④获得赔偿和补偿权等。义务:①守法;②接受监督;③承担违法责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主体取得某项权利和义务时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消灭:全部卫生监督关系消灭:主体消灭;客体消灭。具体卫生监督关系消灭:具体事项或案件办理终结74、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56)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重点:卫生监督主体?基本要求?地位?组成?75、卫生监督主体: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包括: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组织和机构我国组织和行政法规定:?卫生监督主体——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组织和机构——需要设定为卫生监督的主体,行使卫生监督权必须经过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76、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P59)(1)依据组织规则设立(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3)权力和职责的统一(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77、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明确的法律关系:与监督相对人之间的监督法律关系,即“管与被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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