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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交易集散地,重大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陆源污染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各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本级文体、林业、水务、生态环保等部门根据监管清单要求,就有关涉海事务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海洋执法正常秩序。二、加强海洋执法协作(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省各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本级旅游、国土部门应当向对方抄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标准、立法解释、执法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重要工作信息,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其他需要周知的材料,也应当互相抄送,确保双方及时掌握执法动态,避免出现法律和政策执行的盲区。省海洋渔业监察总队和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情报共享机制,依托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执法情报信息,省海洋渔业监察总队实时分析海洋违法案件特点和分布情况,及时向沿海市县政府及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执法建议。(二)建立执法协助机制。全省各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需要本级旅游、国土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提交执法协作文书,业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全省各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旅游、国土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相互派员参加的,应当书面告知,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全省各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旅游、国土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旅游、国土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旅游、国土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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