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保管。第二十六条财务室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第二十七条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总公司机关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严禁私人借用公款,严禁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现金。第二十九条财务室不准替私人存放现金,防止发生意外。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十条财务科应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纳应不定期或定期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数额相符。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第六章账目管理第三十三条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人员严禁登记总账。第三十四条出纳应根据业务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第三十五条出纳应予每月月末核对未达帐项,并及时催查清理。第三十六条记账时应再一次严格审核凭证,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登记入账。第三十七条出纳与会计应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第六章处罚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九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第四十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制定,经总公司机关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