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六是党员要积极争当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建立党员联系村民或村民代表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五)切实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不断进行创新要切实保障村民真正行使自治权利,管理自治事务,就必须把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进行完善。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不能适应村民自治的发展要求,必须要制定保障更为有力的村民自治法。1、制裁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行为对破坏农村村民自治的行为或恶势力,可以适用《选举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2、完善相关法律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刑法应及时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也应将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纳入其中。否则,这些法律的服务对象是不完整的。作为享有村民自治权利的70%的中国农民,因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而无法正直行使其权利,其权利也只能束之高阁。3、对乡镇政府违法干预,要运用组织和行政综合措施进行处理对乡镇领导采取指派、委派或其他形式干涉村委会选举的,和干预村级财务的,要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乡镇政府要转变角色,变领导关系为指导关系1、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正确领导与指导各自的含义及之间的区别,是乡镇政府依法指导村委会首要解决的问题。从字面上解释,领导是带领引导的意思,指导是指点引导的意思。虽都有引导的意思,但两词的区别就在“领”和“指”字上。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讲,领导和指导都包含着上下级关系和政治导向的总体把握,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人事权、财权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领导者具有人事决定权、财力控制权和对下级分配任务并对下级行为负责的责任;指导者具有人事建议权,对下级只有业务联系、咨询和建议的权力,没有财权。《村委会组织法》已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