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劳动者自发罢工的案例分析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94KB

文档介绍
复生产、工作秩序。”尽管这一规定使用的是“停工”的概念,但在实质意义上,“停工”与“罢工”具有同等含义。这一法条共有三层意思,停工怠工事件发生后,首先,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反映职工意见要求;其次,企业“应当”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再次,工会协助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可见工会在罢工事件解决处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按照法律,工会“应当”代表罢工中的工人,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不过目前的实际状况是工会与法律的要求还有着较大的距离。如案例中所示,单位副厂长兼任工会主席,其出面做劳动者的思想工作,遭到了劳动者拒绝。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力、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这种状况,也正是多起罢工工人提出“整改工会”的原因。我国目前出现的罢工现象,绝大部分都是劳资经济纠纷引起的。在经济纠纷中,更多的是由于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如工资待遇、工资国家标准、过度加班、劳动条件恶劣等,在一些国有改制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中还涉及到当地政府的改制遗留的政策问题,而在非公企业的罢工不仅不涉及政治,连政策问题也不涉及。因此,政府在处理的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罢工时,必须要慎用警力,要“袪政治化”而强调法制化,遵循“理性对待,法治解决”的原则。罢工事件的法治解决,不仅要求政府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罢工工人来讲,必须保持理智和克制。将罢工行为限制在厂区并保持理性与和平的状态,杜绝出现“过激行为”。将罢工作为一种手段和威慑力量,促使雇主进行集体谈判,这是罢工合法进行的重要条件。若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该罢工案,不能强力介入,要通过劳资双方协商来解决。既不要强制企业提高薪资,也不要压迫工人必须复工。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地方政府不应该为了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完全站在企业一方来对付工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