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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_图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132KB

文档介绍
其监护人有权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或者自愿放弃隐私保护,但需与医疗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第三十条实施知情同意的程序为:(一)评估:在进行前述知情同意范围内的活动之前,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状况和医疗需要进行评估。(二)告知:评估后,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告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充分合理的信息。(三)同意: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告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充分合理的信息后,应当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表示的同意。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前,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实施手术或者治疗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10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前,如果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暂缓取得知情同意:(一)急诊时。(二)告知真实的信息可能不利于患者的健康或者治疗时。(三)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时。第三十二条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许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正在接受临床教学培训的在校医学生、轮转住院医师)不得将在精神检查和治疗患者时获得的信息披露给其他个人或团体。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二)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时。(三)担任高度责任性工作的患者,因精神症状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受损时。第三十三条因学术交流、教学等目的而需要在专业培训活动、书籍、杂志等出版物或者影视宣传资料中公开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患者身份的资料以及标志性材料,这些资料和材料包括:(一)患者姓名、正面图像或影像。(二)患者的家庭住址。(三)患者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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