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上,如果习惯是普适性的,它甚至可以超越实定法。至于君主本身及其顾问,专制主义的主张相当罕见;尽管乌尔比安有关皇帝的法律的论述及罗马法中的其他一两个段落可能会产生这种影响。弗雷德里克一世皇帝(巴巴罗萨)于1135年的确如是坦白地说,“是君主规定适用于人民的法律,而不是人民制定适用于君主的法律”;16在13世纪的英格兰,无论专制主义受到怎样的怀疑,还是成为一种氛围。17但这不过是特例。在现实中,如下古老的日耳曼传统:人民预期国王应尊重祖先法律,及在制定新法前征询公众意见,约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其现实作用或许超越了对乌尔比安论述所作的任何民主导向的解读。布拉克顿强调了国王的地位基于法律,说这一原则并没有被诸如“皇帝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Quadprincipiplacet)之类的说法侵蚀,因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在布拉克顿的时代,法律是王国中的大人物进行争论和深思的结果。18这一时代的教会哲学家也无一例外地反对世俗的专制主义。在授权冲突期间,劳滕巴赫的马内戈尔德认为统治者的地位来自于与人民的契约。13世纪的圣托马斯尽管假设国家是人本能上趋向于公民社会的结果,其话语中仍然暗示王权起源于人民,并把它解释为与人民之间的协议。他如是证成对暴君的反抗:如果人民给自己设立国王是一种权利,而国王暴虐地滥用了王权,那么人民废黜国王或监督他让他回归到选举之际的状况,就不是不正义的,而废黜一个暴君的做法也不能说是对诚信的违反,即便人民先前已决定永远接受国王的统治;因为,臣民撤回与他的协议是国王自己没有依王权要求诚信地进行统治这一行为所招致的(quodeipactumasubditisnonreservetur)。19上文清晰地表达了政府的建立基于契约的观念。稍后福克斯达夫的恩格尔伯特(EngelbertofVolkersdorf)给出过同样的思想;他写作于14世纪初,认为国家起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