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74.2.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4.2.2.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4.2.2.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4.2.2.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4.2.2.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4.2.2.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4.2.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4.2.3.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4.2.3.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4.2.3.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4.2.3.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4.2.3.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4.2.4.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4.2.4.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4.2.4.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4.2.4.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4.2.4.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4.2.5.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4.2.5.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