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 年第 2 期。郑龙佳:《对沪、渝两地试行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会研究》, 2013 年第 2 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①未经法律授权便开征新的税种,违背法治精神,应该慎重考虑并请求国务院向立法机关申请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以保证改革的合法性。黄璟莉( 2013 )认为, 各个国家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在房产税改革方面,其许多方法都是大相径庭②经验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解决之道。郑龙佳( 2013 )认为:在房地产领域交易环节,若税收的负担若过于沉重,则会引起房价上升;在房地产领域保有环节,若税收的负担过轻,则会引起社会财富在各③自从 2011 年开始进行个人住宅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创造性的制定针对此领域的征收办法,但是其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这对我们未来扩大试点并逐步推向全国有着积极意义和借鉴作用。针对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潘明星、张婉苏、刘素荣等众多学者分别提出了尽快建立房产登记和评估制度、制定房产税改革配套法律、完善税收制度、明确房产税性质、建立房产税与地方财政收入之间的协调机制等一系列建议。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对房产税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具有学术价值的观点,为我国房产税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还是存在部分问题。第一,完善房产税制度的有关建议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具体的操作模式较为缺乏。譬如,房产评估制度采用何种模式构建?在开征新房产税的背景下,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税费如何取舍?在房产税改革中,如何改变不可持续的地方土地财政政策偏好?第二,部分学者在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也提出了一部分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但是,在国外房产税制对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启示、房产税是否采用累进税税率、房产价格评估结果的救济模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公民隐私保护之界限等一些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年第 9期。 4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