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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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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⒊弥补的原则。就是参保人因利率下调、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再加上老农保养老金 22 年来从未调整提高等因素而使参保人利益受损的弥补措施。(二)对策建议⒈对参加老农保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年满 60 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 保持原待遇不变, 按待遇叠加原则直接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⒉参加老农保未达到 60 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的衔接办法。未满 60 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年满 60 周岁时,对个人账户中合并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 按照老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老农保养老金; 对账户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扣除合并前的老农保缴费积累额), 按照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并将老农保养老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⒊退保。参加了老农保, 但又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 应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 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⒋加发养老金,维护参保人利益,实现制度平稳衔接。⑴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对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老农保参保人员, 按本人老农保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新农保国家规定最高缴费档次 500 元, 予以加发过渡性老金, 所得商低于 1的按 1 元加发,大于 1 的取整加发。⑵对老农保参保人员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居民保个人账户, 按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除以 100 折算缴费年限, 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年数。建议对老农保参保人员每折算一年缴费年限,每月加发养老金 1 元。(作者单位:三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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