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可能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第一标线到火焰熄灭时的距离或从第一条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 c)如果零件宽度介于 3 mm ~ 60 mm ,且长度小于 356 mm 或零件宽度大于 60 mm ,长度小于 138mm ,则不能按本标准试验;宽度小于 3 mm 的试样也不能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4.3.2 取样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 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并且要将 5块(或更多)试样在燃烧箱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 500 mm的样品,并将距边缘 100 mm 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 × l00mm)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 13 mm 进行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 d) 若零件的厚度大于 13 mm ,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 13 mm 。 e)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最小部分厚度。 f)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试样拱高不超过 13 mm ;若试样拱高超过 13 mm ,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 mm × l00 mm) ,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 13 mm 进行试验。 g) 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 h) 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 13 mm 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取样示例见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