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应提供的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文件; (二)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文件。 第二十七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一年暂定期满后,申请核定资质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所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甲级资质的一式三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须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并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辽宁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证明、劳动解聘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分别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人员名单序号顺序分类装订。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有关审核、初审等部门应签署具体审核、初审意见,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附件材料由受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县(区、县级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后采用复印件上报,其中申请资质升级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同时上报。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复印,不得有缺页。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须由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人员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未加盖“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专用章”的复印件无效。申报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签名或盖章的,复印的公章、签名和印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