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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委政府争取资金作为小额专项司法救助基金, 对于符合被救助条件, 生活已难以为继的申请人, 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批并发放小额救助金,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困难。(三)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从实践中看, 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多数是处于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 控申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来自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救助案件信息能否及时到达控申部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救助工作顺利、全面开展, 控申部门应和公诉、侦监、民行、行装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 及时互通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案件信息, 确保救助工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开展, 审批核拨通过的救助金能及时发到申请人手里,及时有效地帮助被助人解决困难,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亲和力。(四)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 扩展救助渠道, 提升救助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案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 建立联动机制, 形成合力。一是实现信息交流互通。在救助案件办理的过程, 实现与法院、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信息互通, 可帮助检察机关掌握更多有关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避免重复救助情况的发生, 及时又正确地提起救助。二是丰富救助手段。当发放救助金不能很好解决被救助人的困难时, 结合具体的情况, 对被救助人采取相应减免医疗费、纳入低保户范畴、帮助解决入学就业、免费提供心理治疗等,确实有效地帮助被助人解决困难,提升救助效果。参考文献[1] 邱承亮. 大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确实有效保障人权[J]. 法制博览, 2015 (8 )下: 151. [2] 陈培雷.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J]. 经营管理者, 2015 (5 )下: 225. 作者简介张俊雄( 1992 年-),男, 福建诏安人, 现为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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