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措施。二是借助外力共同救助。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予以救济和帮助,充分发挥了政府、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救助。二、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来源尚不稳定。虽然早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在实践中,基层党政机关基本上尚未形成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共识,检察机关申请救助资金往往是多处奔走而未能获得支持,只能从有限的检察办公经费中挤出部分资金救助相关刑事被害人,以致于杯水车薪,造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无法全面开展。 2、救助对象限制较严。高检院文件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是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但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少之又少,一般仅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这无疑给不属于不起诉案件的,重伤残疾或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设了一道门槛,使有些急需要帮助的对象被拒于救助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三、建议(一)加强沟通协调,解决资金来源建议上级院同各级党政机关沟通协调,明确发文要求其下属机关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其当成一项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贯彻落实上八部委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文件的规定精神,统一设立划拨专项资金,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二)放宽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条件限制。对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不要仅限于不起诉案件。(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漳州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