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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十、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十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 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收取停车费用;(二)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三) 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六) 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七) 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十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 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十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1 )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不含独用车库) 40 元/辆、月; 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250 元/辆、月。(2) 摩托车 15 元/辆、月。(3) 三轮车 10 元/辆、月。(4) 自行车( 电瓶车)5元/辆、月。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 80 元/ 辆、月。 3 、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 :小型汽车 60 元/辆、月。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 20% , 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 、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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