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全体业主共有产权的车位、车库, 成立业主大会的,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 商定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0%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二、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 商定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0% 。个人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出租他人使用的,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同上。三、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标准执行。四、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停放车辆的,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单位自有产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 小型汽车: 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 40元/ 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 250 元/ 辆、月。( 2 )摩托车 15元/ 辆、月。( 3 )三轮车 10元/ 辆、月。( 4 )自行车(电瓶车) 5元/ 辆、月。 2 、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 80元/ 辆、月。 3 、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 60 元/ 辆、月。 4 、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 20% , 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 、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业主( 使用人) 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制定; 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 按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停车收费标准指导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