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 小时的,按 2 小时收费; 2 小时以上,不足 1 小时的,按?1 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 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25 元,按 25 元收取。(四)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50 元/ 个 / 月 -150 元 / 个 / 月,各小区根据配置情况进行定价。七、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八、实施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建立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二) 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牌, 标明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免费停放时间、 投诉电话等事项。(三)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 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依据。九、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装修运输车辆限时(?2 小时)免费。十、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十一、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 《包头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高新区、滨河区、白云矿区、石拐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收费标准。十四、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十五、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