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二十五条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 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 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在 30 日内做出整改决定。第五章争议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有关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第三十一条单位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甲方代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 与乙方代表( 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签订, 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报送一份备案。第三十三条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单位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