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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程序(转载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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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 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 、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 3》; (2)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 4 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 同意分立的决议( 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 分立的主要内容); (3) 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式样 1 的凭证; (4) 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 5; (5) 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 2 (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 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 3 (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 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注 3 》; (8)《公司股东( 发起人) 名录(A: 法人)注3》、《公司股东( 发起人) 名录(B: 自然人)注3》、《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注3 》、《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注 3 》; (9)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 、派生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 3 》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见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开业] 审批、核准程序”); (2) 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注 4 和原公司股东会( 或其所有者) 同意分立的决议( 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 分立的主要内容); (3) 原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 的凭证; (4) 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 5; (5) 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5) 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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