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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37 |  大小:1134KB

文档介绍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一般Р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Р处五万元罚款;Р较重Р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Р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Р严重Р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Р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编号Р违法行为Р法律依据Р违法Р程度Р违法情节Р处罚裁量标准Р0010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Р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Р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般Р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Р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Р较重Р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Р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Р严重Р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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