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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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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 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第十八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 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九条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 http://anshan./ http://anshan./ 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第二十条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 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 各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 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记入档案, 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评议、聘任( 任命) 会计专业人员, 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 保护聘任( 任命) 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借聘任( 任命) 之机打击迫害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 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 由国务院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军队系统的会计专业职务的实施办法,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属财政部。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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