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师职务。)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 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 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 其任职条件, 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第四章考核和评审第十六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建立考绩档案, 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第十七条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 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 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 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 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 实施办法另订。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第二十一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