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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参考资料电大期末复习小抄【打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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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1) 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 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 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 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 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3) 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 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2. 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3 章) (一) 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 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 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 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 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 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 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 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 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 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 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 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 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 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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