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置性, 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仲裁文书虽具有裁处作用, 但是它又要受到当事人原有协议的制约, 它的约束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这两部公文书与司法文书的作用和效力, 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这部分文书在启动和推进法律活动中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是独立于司法文书之外的民用法律文书。二是诉讼文书这一名称,它也是某些司法机关经常使用的一个文书述语。顾名思义,诉讼文书应该是专指涉及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 既包括司法文书, 也包括涉及诉讼的民用法律文书, 如案件当事人自书或律师代书的各类诉状等法律文书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而民用法律文书中的非诉讼文书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等自然应该排除在诉讼文书这外。总之, 学生在了解法律文书这一概念内涵的同时, 也应了解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这两个与法律文书相关名称间的交叉或包容的错综关系。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法律文书的特点: 1 )主旨的鲜明性。 2 )材料的客观性。 3 )内容的法定性。 4 )形式的程式性。 5 )解释的单一性。 6 )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答: 主要作用:1) 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 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 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裁体;4) 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5 )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 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 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1) 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 综合表达,叙议这主;(4) 写清事实,掌握要领; (5) 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 说明情况,乘法明晰;(7) 语方精确,朴实庄重;(8)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法律文书中需要禁忌的语言有哪几种? 答:这些禁忌主要有:一是忌用方言土语;二是忌写污言秽语;最后是忌写流氓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