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XX 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时许,刘 XX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 13 日, XX 市公安局以 X 公捕字( 2008 )第 5 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 XX 。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 16 日, XX 市公安局对刘 XX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XX 看守所。 5月 20 日, XX 市公安局 X 公诉字( 2008 ) 12 号起诉意见书以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 XX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08 年6月 13 日以 X 检诉字( 2008 ) 42 号起诉书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XX 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王 XX 为其辩护。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 XXX 和审判员 XXX 、 XX 组成的合议庭,并于 2008 年7月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XXX 担任书记员。 XX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 XX 出庭支持公诉。证人 XXX 、鉴定人 XXX 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刘 XX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王 XX 提出被告人刘 XX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 XX 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法庭审理认为, 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 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