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6新版法律文书期末考试小抄2016年电大必备小抄已排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 XX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午休。1时30 分许,刘 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 XX 走后, 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XX 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XX 、侯 XX 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 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刘 XX 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院认为根据刘 XX 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 XX 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 XX 的辩护人王 XX 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 10 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2日到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2008 年7月5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