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合同有效与否, 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 B 银行贴现而直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 A 银行可否拒付? 答:此时 A 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 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案中,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 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B 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 B 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 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 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 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一)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 3000 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 9000 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 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 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 1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 、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 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3) 当公司清算时, 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