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无人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悉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和原告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日常生活中,相互照料,关系一直还比很好。8月,因为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部分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料。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置食品和生活用具到医院照料原告。被告将自己每个月余元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工资,截止到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到1万元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一点赔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剩下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4年,以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发诉讼。РР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4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置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料,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据《中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要求,判决以下:Р 1、解除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Р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Р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OOO元钱。Р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