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共犯是违法形态,只要两个人的行为都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关系不是独立进行的,那就表示运输毒品行为的结果或危害要归属他们两个人的行为。认定共同犯罪就是为了说明马天龙要对结果负责, 负责要从两个方面来谈, 一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其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在分析共同犯罪的时候,要以正犯为中心去分析,如果是共同正犯, 那要讨论共同犯罪这条线, 如果只有一个正犯, 要分析其他人的行为是否是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正犯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没有固定的因果性和新的因果关系。本案用到了从属性理论,如果用四要件,这个案件不太好分析。按照限制从属性理论,王小虎的行为客观上是运输毒品,其行为必然违法, 即使他没有达到责任认定年龄, 那也只是没有犯罪责任, 客观上讲依然是违法。既然他的行为违法,那就具备从属性的条件。该题的辩论中发现几个问题, 我们用通俗的理论讲共同犯罪的时候, 不是以正犯为中心去讲, 而是笼统地讲共同犯罪的违法性。几乎所有的选手都在论证马天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时候,都提出他们有共同运输毒品的行为。实际上对二人的行为应该区分判断, 没有必要笼统地表述成一样的行为。运输毒品的正犯是王小虎, 马天龙不是运输毒品的正犯, 他的行为和危害后果的产生是一种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给王小虎壮胆。另外还有一点, 有的选手习惯从总体上讲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但综合判断不是犯罪成立的要素。共同犯罪的这个案例, 实际上可以说是对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的一个矫正。如果用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要求达到法定年龄,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不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马天龙本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没有定罪的依据, 很容易得出无罪的结论。如果控方对德日的共同犯罪理论有一定了解, 知道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那么论辩中控方会很主动,而且能运用多种理论讲的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