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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公诉人考试试题资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这无非是遵循了以下逻辑:首先,赵冬之前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施行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然后,刘钢指使赵冬逃逸,导致他人死亡,这就是一个结果加重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但是我方要提出以下几点质疑,以论证我方认为刘钢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第一,刘钢本人并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施行行为,因为本案中开车的是赵冬,这一点我和控方不会有异议,所以我不再多说;第二点,不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刘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刚才,控方针对这个问题提醒我三次注意关于共犯的问题,但是其实我并不想提出关于共犯的异议,我只想针对司法解释表述的罪状来和控方进行讨论。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之后,指使他人逃逸,因而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那么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就是指使他人逃逸之前这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此控方认为应当构成,他的原因是赵冬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他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他导致别人重伤,这就是交通肇事罪已经成立的行为。可是我方不禁要说,我们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当从事实到规范,从规范的角度去判断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规定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如果驾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这种人的控制能力和其他的操控能力会比较弱,其危险性会比较大,但我们看到本案的情况是什么?天黑、下雨,路面湿滑,本案又发生在一个乡间道路上,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观察不够、处理不当,即使是成年人、有驾驶资格的人,他也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他人重伤。那么怎么能认为赵冬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罪的施行行为呢?其二,刘钢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有没有致人死亡呢?没有。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是被另一个人开车碾死的。在以上两点都不符合的情况下,Р又如何能援引司法解释认定刘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呢?综上,我方认为,刘钢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详见《公诉人》2013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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