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薄, 通过会计造假的非法手段,使 1996 年度虚增利润 5.4 亿元, 虚增资本公积 6. 57 亿元, 以掩饰其业绩不佳的真相。最后, 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7]。《会计法》第 28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页眉... 页脚.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 46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不容置疑地表明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 来推卸或减轻责任[18]。所以, 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 提高法制观念, 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 很容易遭遇《会计法》第 28 条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二) 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 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 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19]。在我国, 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 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单位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