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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 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两次招标失败后, 采用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 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 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 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 、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的费用; 3 、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 、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 、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 发包方) 支付的部分; 6 、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 、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 、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5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 、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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