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区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第八条项目的变更管理(一) 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 违反法律、法规的, 将依法查处。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 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 1 、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 2 、规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第十条建立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