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控制措施和要求,并形成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Р4.4 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应列明主要的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因素,控制的责任、措施方法,以及三方的检查要求。Р4.5 各项安全、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能直接指导施工作业和监督检查。Р4.6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必须经该单位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方可接受,并进行审查。Р4.7 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的审查与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同时进行,并将其作为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必备附件。Р4.8 项目所在公司须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Р4.9 项目开工一个月内,项目所在公司应将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Р5.监督检查Р5.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应属于监理责任的一部分,公司在监理委托合同或相关附件中应明确监理方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管理的责任、权限及要求。Р5.2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应根据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中列明的安全、环境因素,以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诺的控制措施,制订项目所在公司的监督管理方案,形成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管计划》,有针对性明确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经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批准。Р5.3 项目所在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管计划执行相关的监督检查。Р5.4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经理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除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该项目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措施表、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报告等内容,针对项目施工所处阶段制定补充检查清单。Р5.5 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所做的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