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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8年)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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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贪污论处。Р第五十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Р第五十一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Р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Р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Р第五十四条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五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Р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Р第五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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