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制度保密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 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一, 律师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 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 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 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二,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 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 并办妥相关手续. 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 文件, 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 应注意保密, 不得随意乱丢乱放.三, 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材料, 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 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 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四, 已归档的案件, 本所律师借阅的, 须经承办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本所律师, 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 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 方可查阅.五, 本所内部资料, 文件, 不随意摘抄, 复印, 外流或擅自出借.六, 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对泄密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