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报酬和教师待遇的落实和改善;密切社会和学校的联系,调节地方和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邀请若干乡(镇)村干部和乡(镇)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主席团成员应超过半数。第二十三条 根据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有关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教育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和决定;由乡(镇)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解答报告。第二十四条 乡(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措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七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和乡(镇)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含盲聋哑和辅读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 各县可参照本条例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县教代会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