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简介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京房公积金发[2008]64 号文件的规定,为了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增加了约定提取业务,按照规定提取周期由原来的一年提取一次更改为可选择月、季、半年、一年四个时间周期提取一次。由于公积金银行系统转账问题,公积金管理处建议最短选择一季一提,公积金管理处按照约定时间,每季度往已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员工的卡上打一次钱,员工无需再办理单独提取业务。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首先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户开始实施,以后随着业务进展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二、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材料: 1、非首次提取: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支取记录单原件; 2、首次提取: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以下材料: A、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贷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 B、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C、二手房: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注:首次提取时配偶为主买房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配偶的支取记录单复印件。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 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需要办理约定半年一次提取的员工请写好申请书,注明手机号码,于每月 20 日前与材料一同提交人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