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8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 8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 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第九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901 供热设施的投资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确需代为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902 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 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项目, 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 禁止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交易和抵押。第十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 10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 。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 1002 供热设施的更新时间供热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组织进行更新。城市经营性供热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进行供热设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有关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1003 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新费用供热设施按其资产所属及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居民区庭院供热设施为社会公众共有资产,其管理、维修、更新费用按该类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的比例已列入供热价格,应由乙方承担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第十一章供热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 1101 供热设施征用及收回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收回供热设施, 乙方应予配合,